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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解读丨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网络安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黄道丽:强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 依法保障公共安全与个人信息权益
2025-08-22点击量:51
条例解读丨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网络安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黄道丽:强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 依法保障公共安全与个人信息权益
2025年1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99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这部历时多年孕育打磨的行政法规的出台,不仅填补了国家层面安防行政法规的空白,也标志着我国安防行业在法治化、规范化发展道路上进入了崭新的阶段,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解决重点问题,明确了公共场所视频图像系统的建设、采集、使用法规要求,明晰了各主体方责任,对维护公共安全、加强行业监管、维护系统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提供了根本遵循。《条例》公布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要求,营造学法、知法、守法、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中国安防》杂志特开设专栏持续对《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核心内容、主要亮点、关键条款等内容进行深入解读,同时将呈现行业企业、专家学者对贯彻学习《条例》的心得体会及点评内容,助力行业企业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条例》及相关政策,推动安防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强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依法保障公共安全与个人信息权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解读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在打击违法犯罪、加强治安防控、处置突发事件、优化城市管理、服务人民群众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公共安全保障的重要信息化支撑。出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对于依法保障公共安全与个人信息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条例》是进一步完善网络空间法律规范体系的应然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网络空间基本法律法规相继发布施行,对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做出顶层制度设计,提出全面规范的更高要求。一段时间以来,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管理要求不完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运行、数据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防护能力相对不高,存在系统被侵入或控制,数据被非法获取、非法删除、修改、隐匿、增加等现实隐患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甚至危及国家安全,亟须通过专门立法予以规范。《条例》作为专门立法的制定与实施,以强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安全为抓手,将该系统与所承载的数据、信息及其使用活动纳入管理范畴,是充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所构筑的网络空间基本法律规则和秩序的应有之义,是进一步完善网络空间法律规范体系的应然需要。
 
二、《条例》是调节相关社会关系的迫切要求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和智能化应用能力得到质的飞跃,极大地提升了治安防控和应急管理等效能。然而,技术能力的跃升也同步放大了数据安全风险,数据泄露、超范围采集、行为画像、算法偏见以及个人隐私空间被压缩等隐患日益凸显,深刻影响着管理者与个人、系统管理者与信息主体、技术发展与伦理法律边界等核心社会关系。《条例》调节这一系统模式下的公共安全、个人信息权益等社会关系,规范相关主体行为,为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及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共享、提供、公开、删除等全流程活动建立清晰、统一且具强制力的规则。《条例》在确保系统有效服务于公共安全核心目标前提下,遵循比例原则,提升物理环境的安全感,增强公众对个人信息被合法、正当、必要使用的信任感,也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公共安全领域负责任的、符合伦理的应用奠定了规则基础。
 
三、《条例》是回应广泛关切的现实需要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在发挥巨大效能的同时,因技术局限、管理疏漏或人为因素,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安全风险。现实中,个别地区一些系统的使用单位或其工作人员,出于利益驱动、管理不善或法律意识淡薄,实施了非法采集视频图像信息、非法对外提供甚至公开传播等行为,引发社会公众的广泛忧虑和深切关注。《条例》直接、有力回应这些现实风险和公众关切,旗帜鲜明将“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置于立法目的,针对实践中暴露的痛点问题,制定具体、可操作的规范。《条例》细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规则,强化事前告知与透明性,保障个人知情权,提出“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等要求,并明确未设置显著提示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责令改正。针对实践中非法安装图像采集设备侵犯个人隐私问题,《条例》划定绝对禁区,明确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特定区域和部位,同时压实系统管理单位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从源头上防范风险,严格控制图像信息的对外提供和公开传播,明确了公安机关的监管职责和问责机制等。
 
总的来说,《条例》正面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化解公众疑虑,增强了社会对技术应用的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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